敬 請 注 意 為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請在簽署本合同之前,確認您已知悉本業務可能產生的所有息費項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費計算方式。
河北銀行個人信用卡備用金分期 業務條款及細則 河北銀行個人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申請河北銀行個人信用卡備用金分期業務(以下簡稱“備用金分期業務”)即視同已詳盡閱讀并完全知曉和承諾遵守本條款及細則,本條款及細則為《河北銀行信用卡領用協議》的附加條款。 一、業務介紹 (一)備用金是指以信用卡為介質,基于申請人資信情況,授予申請人的一次性信用額度,以備申請人不時之需。 (二)備用金分期業務是持卡人為滿足自身消費需求,向本行申請備用金,經審批通過后,按約定方式使用、分期償還及支付約定分期息費的業務。 二、申請條件 (一)適用于本行主卡持卡人申請,附屬卡持卡人除外。本行會定期更新符合申請備用金分期業務的目標客戶,僅目標客戶可向本行申請。 (二)本行有權根據持卡人的信用記錄、用卡情況、本行相關業務規定及商業判斷獨立決定是否同意該申請。 (三)本行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申請渠道 持卡人應通過已開通申請功能的本行自營渠道申請。
經本行審批通過的備用金有效期最長3個月,申請人須在有效期內使用備用金,否則過期失效。
持卡人使用備用金前,應先申請分期業務,視申請分期業務時間不同,分為兩種模式:即時分、隨心分。 (一)即時分,備用金審批通過后,在備用金額度內,即時完成分期業務辦理,無須單獨再申請。 (二)隨心分,備用金審批通過后,在備用金額度及有效期內,申請人可隨時申請一筆或多筆分期業務。 六、分期金額、分期期數、每期應還本金及分期利息 (一)本業務限人民幣幣種,持卡人每次申請的金額最低為人民幣100元,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 (二)持卡人可申請的分期期數為1期、3期、6期、9期、12 期、18期、24期或本行設定的其他期數。自申請后首個賬單日期計算。 (三)每期應還本金等于分期本金總額除以分期期數,四舍五入精確到分,于分期后第一個賬單日開始分攤,在各期賬單日逐期入賬。四舍五入產生的差額部分在最后一期賬單日合并入賬。 (四)備用金利息按每期平均分攤方式收取。每期利息等于分期本金總額乘以每期利率,在分期后各期賬單日逐期入賬。總利息等于每期利息乘以期數。 (五)備用金分期利率收取標準將在0-1%每期的范圍內根據持卡人的資信情況、用卡情況等,在下述標準利率的基礎上進行調整,實際利率以申請渠道顯示為準,標準利率表 如下: 1.即時分
2.隨心分
注:以上分期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是根據持卡人現金流計算的年化內含報酬率,并會根據客戶綜合情況進行浮動,且因選擇辦理的分期產品與賬單日間隔、每月實際天數、提前終止等不同情況而有差異。 七、約定條款 (一)備用金不得用于以下目的和用途: 1.不得用于償還貸款; 2.不得以任何形式進入證券市場,或用于股本權益性投資、有價證券與期貨等投機經營、民間借貸等; 3.不得用于房地產項目開發、購買住房; 4.不得用于生產經營、投資等非消費領域; 5.其他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的情況。 (二)備用金申請成功后,分期總金額、每期分期本金、利息均不占用持卡人信用卡賬戶的可用額度。 (三)備用金不會抵沖持卡人的信用卡當前欠款部分,分期一旦辦理成功,將按照分期申請金額正常收取利息。持卡人須根據信用卡每期賬單在當期到期還款日前將包含備用金每期分期金額及分期利息在內的賬單欠款足額償還。 (四)信用卡賬戶如有溢繳款,該溢繳款不能自動用于提前清償備用金分期業務剩余本金及利息。 (五)持卡人如需終止該業務,可通過撥打本行客戶服務熱線400-612-9999進行申請。申請獲批后,備用金分期業務的全部剩余本金視為到期應付,計入當期信用卡賬單(已入賬利息不退還,剩余未收利息不再收取),持卡人需要一次性清償。提前還款申請成功后無法撤銷。 (六)備用金分期業務每期入賬的應還本金金額及利息不得再參與本行其他分期業務。 (七)備用金分期業務每期入賬的應還本金金額及利息,不參與信用卡積分計劃。 (八)持卡人在備用金分期付款期間發生換卡、續卡,備用金分期業務不能因此而終止,將自動轉入新卡片。持卡人若卡片掛失、到期不再續卡,備用金分期業務不受影響正常進行。持卡人在備用金分期付款期間辦理銷卡或銷戶的,需提前清償所有欠款,方可辦理銷卡或銷戶的相關手續。 (九)若持卡人在備用金分期付款期間,發生以下情況,本行有權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償剩余本金: 1.信用卡賬戶因非正常原因被凍結,或信用卡被停用、收回、注銷。 2.申請人未能按期繳付應付未付金額或信用卡賬戶中的其他結欠款項。 3.申請人違反了本行信用卡產品的章程、領用協議或本條款中的規定。 4.申請人未能履行與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機構及其他單位或個人訂立的其他信用卡、借款、融資或擔保等合同義務的。 5.申請人涉及刑事案件、訴訟、仲裁、糾紛或因羈押、刑事拘留、勞動教養等被限制人身自由,對其還款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6.申請人被法院及其他權力機關監管、查封、凍結其財產。 7.申請人向本行提供的資料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 8.申請人已無清償能力或身故。 9.申請人身份證件過期未及時更新的,命中本行反洗錢風險名單的,申請人信息與先前本行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不一致或相互矛盾、客戶還款資金來源存在異常。 10.本行有正當理由或基于風險控管因素認為該賬戶不再適合辦理備用金分期業務的。 (十)本行將對持卡人使用資金的情況進行監控,請持卡人妥善保存相關消費憑證,以備本行查驗,如發現持卡人違反資金使用用途,本行有權要求持卡人提前清償未還本金。 (十一)本行有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業務需要對本業務條款及價格標準進行變更,上述調整以網點、網站等方式對外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公告后開始施行公告內容,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內容構成對本行與持卡人間協議約定的有效修改和補充。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接受本行的調整內容,應在公告施行之前聯系本行(400-612-9999)進行協商或根據本行的業務規則申請終止備用金分期業務。持卡人未在公告施行日之前申請終止服務的,視為接受本行的相關調整。若持卡人既不申請終止服務,也不執行調整后的規則,則本行有權選擇終止備用金服務,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償還全部剩余款項及相應息費、違約金。 (十二)申請辦理本業務前,持卡人應認真閱讀本條款及細則內容。如對條款及細則內容有疑問的,持卡人應在申辦本業務前致電400-612-9999進行詳細詢問和了解。申請辦理本業務前,持卡人應確保自己對以上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以上條款,自愿承擔可能出現的相關風險。 (十三)其他未盡事宜依據《河北銀行信用卡章程》、《河北銀行個人信用卡領用協議》及其他業務規定執行。 八、潛在風險和違約責任 (一)申請人不得通過虛假交易、非法工具或協助伙同他人等手段騙取銀行資金,否則將承擔刑事責任。 (二)申請人如存在以下行為,除需承擔因此產生的債務及銀行的損失外,仍應按金融監管機構的規定或法律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1.申請人所獲信貸資金用于償還貸款、房地產、生產經營、投資等非消費領域,用于賭博、電信詐騙、購買非法虛擬貨幣等其他用途。 2.申請人出租、出借、出售個人信用卡,或轉賣信用卡及賬戶信息。 3.申請人從事洗錢、欺詐、恐怖融資等違法法律、監管規定的行為。 (三)申請人應了解信用卡相關法律法規,非法使用信用卡行為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